刘建: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春花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8154.2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19800元、护理费9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900元、伤残赔偿金25438.3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04952.56元;2、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0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建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