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刘庄店镇海彬农机专业合作社、任海彬、崔喜梅:
本院受理原告肖威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肖威风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沈丘县刘庄店镇农机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2.被告任海彬、崔喜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0年3月31日,本院依肖威风申请作出(2020)豫1624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沈丘县刘庄店镇海彬农机专业合作社、任海彬、崔喜梅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55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沈丘县刘庄店镇海彬农机专业合作社、任海彬、崔喜梅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沈丘县刘庄店镇海彬农机专业合作社、任海彬、崔喜梅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王法官 138*****、13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