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海涛(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17700元(利息从2010年7月5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5日,诉讼直至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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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0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