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长利、王兰(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交通东路四巷7附9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全诉朱长利、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志全诉请: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朱长利、王兰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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