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又名王民,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柳可召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代付购车款5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到清偿完毕,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伟(又名王民)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新安集镇下溜行政村)
主办法官:曹杰
电话:0394-528820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