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闸北路168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海华诉被告谭振国、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吕海华要求判令:1、被告谭振国、王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承担原告自起诉至还清债务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0000元(待算);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24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磊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