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成、李军华:
本院受理原告邓建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60000元;2、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6月至诉前的欠款利息(35200元)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六月一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学成、李军华户籍所在地、沈丘县付井镇东李楼行政村)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李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