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帅帅:
本院受理原告李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六月一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薛帅帅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冯营乡大高营行政村薛李营村)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李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