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振、刘同霞、梁晨臻:
本院受理原告徐雁诉你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玉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雁借款300000元。同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1月1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刘同霞、梁晨臻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751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均由被告刘玉振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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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0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