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辉(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京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梁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京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定金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梁辉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