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怀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松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怀谋劳务报酬1142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松文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