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魏梓强由原告抚养;3.原告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魏小龙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