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丰、范保英(住沈丘县冯营乡天齐庙行政村双桥村037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纪委诉被告张国丰、范保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吕纪委要求判令:1、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担保追偿款8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约定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8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国丰、范保英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