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艳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依法偿还欠款31000元及利息3000元(暂定);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4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韩艳峰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