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慧慧: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海军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你于2017年10月24日签订的《购房协议》;判令你返还原告购房款2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万元;由你方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7日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志奎 电话: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及豆慧慧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