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芝(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赵云诉你不当得利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赵云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56989.0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联系法官:王洪安(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审判员)
联系地址:河南省沈丘县行政新区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