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华、付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孙志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孙志刚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40万元本金及利息32.8万元和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
主办法官:胡乔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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