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廷良(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孙冠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孙冠举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000元及利息80190元(按照月息一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之后的利息至偿还借款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王廷良户籍所在地沈丘县白集镇大王楼村)
主办法官:胡乔舟
联系电话:135*****、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