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杏林诉被告薛学来、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1、被告薛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杏林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照6%计算)。2、驳回原告刘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薛刚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洪安 0394-5288085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