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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20-04-30 15:20:29



罪犯韩家运,男,196912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691213183X住河南省沈丘县洪山乡翟庄行政村韩庄08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6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8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530日本院决定对韩家运监视居住。

经查,罪犯韩家运所患疾病,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2019429日做出[2019]精鉴字191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韩家运目前患精神分裂症,暂无服刑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及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韩家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自202056日起至202155日止)。现予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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