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玉防,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沈丘县纸店镇赵腰庄行政村555号,身份证号41272********,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2017年11月28日被本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非法所得91000元予以追缴。
经查,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豫1624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赵玉防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满前,赵玉防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赵玉防所患疾病,经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5月30日做出漯刑医鉴字【2019】第14号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赵玉防目前诊断: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恢复期;3、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心功能Ⅱ~III级。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8月2日做出漯刑医鉴字【2019】补第1号医学鉴定补充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赵玉防心功能为III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项“心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赵玉防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期限10个月(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现予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