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仕华(身份证号码:14260********):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62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仕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伟3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其中200000元自2015年10月16日起,150000元自2016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5元,由被告孙仕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孙仕华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