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雪丽(身份证号码:34212********):
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被告付雪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付雪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刚请求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李天航由被告抚养至李天航能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原告每月底支付2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费用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鑫丰苑小区10栋4单元402室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