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成(身份证号:412728197008210530):
原告周振江诉被告马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624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马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振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建成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康和街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