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成(身份证号码:41270********):
本院受理原告周振江诉被告马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马建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周振江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元;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康和街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