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俊山、韩露(沈丘县冯营乡朱庄寨行政村李大庄人):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霞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 1624 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俊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红霞垫付的借款32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梁俊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梁俊山、韩露住所地冯营乡朱庄寨行政村)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