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运动(住沈丘县赵德营镇西环路中段)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道义诉被告郭运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夏道义要求判令:1、被告还原告15574元欠款及利息79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8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郭运动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