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明(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峰诉你、刘俊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豫1624财保5号、(2020)豫1624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6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永明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冯营乡刘桥行政村)
主办法官:曹杰
电话:0394-528820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