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之英(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秦守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守贵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02年2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6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周法官,联系方式:0394-5288168。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网,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被告秦之英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大邢庄镇秦庄行政村秦庄寨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