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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喜运诉迟艳明、赵晓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31 10:31:30


迟艳明:

    本院受理原告许喜运诉你与赵晓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迟艳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喜运借款28000元;二、驳回原告许喜运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迟艳明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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