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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裕与被告张蕊、柴静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30 08:44:33


  

柴静亚:                    

    本院受理原告张裕与被告张蕊、柴静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柴静亚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裕71000元,被告张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款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88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508元,由被告柴静亚、张蕊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乔舟     0394-5288085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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