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功(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庆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624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王庆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款81000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王庆功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付井镇人民政府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