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磊(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文磊诉被告刘永磊、周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5637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限被告刘永磊、周志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程文磊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案件受理费4742元,由原告程文磊承担485元,被告刘永磊、周志敏承担425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官:许士华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