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德伟、王琳: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光与被告季德伟、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季德伟、王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红光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二分计算,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款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802元,由季德伟、王琳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乔舟 0394-5288085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