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东(身份证号:41272********)、崔红彦(身份证号:412728198304032803):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旭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 元及截止至2020年1月2日的利息65066.66元(月利率按2%计算),以上共计165066.66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3日至还清之日,月利率按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陈艳东、崔红彦户籍所在地沈丘县留福镇小陈营行政村小陈营村)
主办法官:胡乔舟
联系电话:135*****、186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