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德田(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韦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韦一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
承办法官:胡乔舟 电话:186*****
邮政编码:4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