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礼:
本院受理原告谷艳芹与被告杨洪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因原告谷艳芹与被告杨洪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解除,且双方已实际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本院无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亦无法支持。故驳回原告谷艳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谷艳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杨洪礼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