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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绍华诉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家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20 15:28:07


河南炳辉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光山县城新时代花园广场4栋505室,法定代表人何家友):

  何家友(光山县凉亭乡胭脂洼村村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绍华诉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家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何家友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绍华诉请:1、请判令被告共同偿还拖欠原告的钢材款405868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5日起以4058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何家友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联系电话: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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