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仕华(身份证号码:14260********):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晓伟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147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1年10月2日暂定至2018年10月2日,下余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合计:49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孙仕华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