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林(身份证号32118********,住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夏庙自然村75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俊杰与被告黄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国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俊杰款95306元(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二、驳回原告周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附:请张贴。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394-5288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