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磊(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旭祥商砼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丘县旭祥商砼有限公司货款396343元;案件受理费7245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共计9865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被告刘永磊户籍所在地沈丘县东城办事处解庄行政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周法官,联系方式:0394-5288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