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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基层法官的用户体验:互联网庭审|审判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2 11:50:52


岁末年初,新型冠状病毒在湖北地区迅速传播并逐渐蔓延至全国各地。为阻断病毒传播,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各地政府果断采取了一系列管控措施。当下,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攻坚战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为有效避免当事人聚集引发传染风险,同时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全国各地法院积极主动顺势而为,推出互联网庭审。
在法律人的朋友圈、公众号上,互联网庭审可以说是战果频传,网络办案蔚然成风。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员额法官,通过互联网庭审方式开展了十余件案件的在线庭审和调解活动,遂尝从用户体验的角度谈谈有关互联网庭审的浅陋意见。

一、互联网庭审的合法性与当事人的拒绝权

节后,各地法院在严格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审判活动。笔者作为审判一线的普通法官,在院内有幸首次尝试通过“公道互联”智慧庭审系统组织身处千里之外的原、被告进行了互联网庭审,并促成双方在线签署调解协议。

出于法律人一贯的保守和谨慎,笔者还是要求当事人书面确认了调解协议,并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法院。显然,对于一项新技术支持的有别于通常方式进行的诉讼活动,从案件承办人的角度出发,最为关心的是其合法性。庭审是标准的诉讼活动,将原本在庄严肃穆的审判法庭内进行的庭审活动转移至互联网远程在线进行,是否依法有据,是首先要解答的疑问。

法院开展各项具体诉讼活动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来源于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5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而且早在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以下简称《案件繁简分流意见》)第10条也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因此,人民法院开展互联网庭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既然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将庭审从传统的审判法庭“搬至”互联网平台上开展,那么当事人是否有拒绝的权利,是否需要对其拒绝作出合理的说明

以笔者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经过书面审查可以确认借贷事实较为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完全可以适用互联网庭审。但是原告明确表示要当面质问被告,互联网视频庭审很不严肃,不同意进行

无论上述理由是否值得考虑,原告实际也只需以不具备网络条件为由,即可正当拒绝互联网庭审。故经过慎重考虑,本案线上庭审只得作罢。

有观点认为,在明确了互联网庭审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运用何种方式审理案件的决定权应当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行使,诉讼参与人对此并不享有决定权。[1]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由此可见,互联网庭审是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常规庭审模式,当事人一般不得拒绝

需要注意到的一点是,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涉网案件,大部分案件事实和证据均发生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传播,采用互联网庭审方式贴合案件特征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互联网法院作为全流程网上审判的先行者和试验田,承担着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开路先锋的特殊使命。因此,无论是在政策考量、案件类型,还是在技术便利上,对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作出必要限制,都有其正当性基础。这一点,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撰写的《网上庭审现状与完善》中亦有充分论述。

然而普通基层法院却并非如此,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即使事实清楚,也存在当事人互联网技术运用熟稔程度和诉讼能力的差距。在技术经验尚需积累和法律授权有限的当下,普通法院推进互联网庭审,应当充分尊重法官选择简易案件的裁量权,以及当事人是否同意参加互联网庭审的选择权。毕竟,案件承办法官对庭审的驾驭熟练程度和当事人的庭审参与深度,都是决定案件审判质效的重要因素。

再者,无论是民诉法解释还是最高法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均强调“经当事人同意”,才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最高院在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2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综上可见,当事人对法院采用互联网方式进行庭审有拒绝的权利。

二、互联网庭审的技术优势及功能限制

言至此,何谓互联网庭审,大可“望文生义”而知,即采用互联网+庭审的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特点,为庭审参与各方,特别是当事人一方,提供便捷、安全的网上开庭服务。其面向庭审所有的参与人,包括法院方、当事人方、证人方等。

同时,互联网庭审本身也是一种庭审,庭审中各方人员通过口令、音视频作出的各种反应,均视为自由意志下的诉讼活动,是法院庭审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以江苏法院系统为例,所使用的互联网庭审平台主要有两个:基于微信平台运行的“互联网庭审”小程序和“公道互联”智慧庭审网络平台及手机APP。两个平台均提供了身份验证、实时开庭、预约开庭、多方禁言、在线签名、举证质证、庭审笔录、远程手机签名、全程录音录像、短信通知等功能,有力实现了智能互联网庭审。同时,法院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尝试用各种即时通讯工具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调解,也解决了部分纠纷。

对于微信等在线语音或者视屏通话,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仅能作为案件审理过中的一种有效沟通手段,不宜作为庭审活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微信登录不具有实时身份验证功能,通过手持身份证等形式确认的当事人身份在微信通讯过程中不具有持续性;其次,多人文字或者语音通讯,缺乏庭审的仪式感,也无法有效掌控秩序;最后,通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或者语音记录,需要进行整理然后再通过技术手段二次转移,实现从登录微信的手机存储端导出,容易失真且效率不高。

当然,从最近频繁见诸报端的宣传报道来看,互联网庭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节省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二是,避免了远距离押解刑事案件被告人到庭可能出现的风险,也缓解了警力不足的压力;三是,降低法院审判权运行成本,提高审判质效。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克服空间阻隔,审结部分案件解决了纠纷。但是笔者在组织的几起互联网庭审过程中,也明显感受到了目前庭审平台的功能限制——与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法宗系统)之间的隔断。

就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状态而言,如果互联网庭审系统与法宗系统未能实时对接,在线庭审过程中,就无法满足复杂案件的举证质证需求、电子卷宗的实时利用、庭审音视频资料同步转移等,审判人员需要在庭审前后完成批量额外工作,才能将各类数据在两个系统间转移,以维持线上庭审和审判管理的需求。这样一来,上述因素对于互联网庭审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目前的互联网庭审模式主要解决的是空间问题,其所提供的便利仅仅局限于诉讼参与人。基层法院本就“案多人少”,如果要在日常审判工作之外进行诸多复杂的数据转移工作,那么互联网庭审也仅能是权宜之计,难保在疫情结束之后不会被束之高阁

为此,在保证信息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法宗系统和互联网庭审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一键完成案件信息和庭审排期的智能转移,无疑将很大程度提高基层审判人员的使用积极性。最高法院早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就已经明确提出了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的十个基本要求:全面支持法官网上办案、合议庭内部卷宗流转、审委会讨论审理、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法院间查询查阅、诉讼参与人网上查阅、审判流程实体信息公开、相关部门之间业务协同、卷宗归档、创新拓展。乘着目前互联网庭审普遍推行的东风,将已有的电子卷宗资源系统运用在线上庭审的各个环节,将更加深入地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三、互联网庭审的标准规范与持续推进

互联网庭审绝非仅仅是一场多人音视频通话,不仅庭审开展的流程要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各方参与人员也应当遵守相应的司法礼仪和法庭纪律。

在最近的宣传报道中,可以发现部分法院组织的互联网庭审画面中,审判人员并非身处法庭内,没有头顶国徽、手握法槌,缺乏庭审活动的仪式感和庄严感。在笔者组织的互联网庭审中,部分当事人出现了诸如接打电话、随意走动、与案外人交流等不和谐的画面,既不符合司法礼仪,也影响庭审质量。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庭审的规范加以明确。关于这一点,鉴于互联网法院开展网络庭审已经比较成熟,均制定了相应的在线庭审规范。疫情发生后,江苏许多法院如常州中院、南通中院、苏州市吴江区法院也发布了互联网庭审规范的相关规定,均值得参照适用

对于法院而言,互联网庭审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并且应当确保视屏画面中法庭内法台正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法台上应有法槌、席位人员名称;国徽、法槌、席位人员名称可以通过信息化方式在庭审系统中进行虚拟化呈现。对于诉讼参与人而言,线下庭审的法庭纪律,参加线上庭审时同样应当遵守。

除此之外,诉讼参与人在参加线上庭审时,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诉讼参与人应当确保头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并保持仪表整洁、着装规范;诉讼参与人不得随意切断、离开视频画面,不得与案外人交流;诉讼参与人允许他人在自己选择的场所旁听庭审的,应当向法庭提供旁听人员的身份信息,并经法庭许可;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不得有鼓掌、喧哗、随意站立走动、吸烟、进食、拨打或接打电话等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标准规范的制定、公布和严格遵守,可以有效保证互联网庭审的秩序。互联网庭审的高效开展还依赖案件特点、网络技术和用户应用的熟练程度。笔者在两周的时间内组织了近十余场互联网庭审,虽然能够保证庭审秩序,但是感觉互联网庭审的审判效率仍然有待提高,主要需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一、打造能满足互联网庭审的专用法庭。一般而言,基层法院支持互联网庭审的法庭比较少。就笔者所在法院为例,仅一个法庭具备连接互联网的条件,造成案件排期拥堵,当事人在线等待等情况。如果技术安排不到位,部分庭审过程中出现网络中断、丢帧、延迟等情形,也会严重影响庭审效率和效果。故而需要提升网络和设备的性能,从硬件角度保障互联网庭审能够流畅进行。

二、筛选符合条件的案件开展网络庭审。互联网庭审一般适用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不需要复杂繁琐的证据展示和举证、质证、法律关系清晰、争议相对集中的案件。在线庭审案情不宜复杂,时间不宜过长,参与人数不宜过多,否则庭审效率必将得不到保障。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数众多,案件材料众多,庭审时间过长,在线庭审效果不好的案件都应当排除使用。

三、注重律师、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在笔者通知案件延期庭审的过程中,有诉讼代理人对互联网庭审表现出了较高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可见互联网庭审并非剃头挑子一头热。律师、法律工作者出于职业追求,对互联网庭审这类新技术有参与热情,而且也有学习和掌握的能力。引导律师、法律工作者提升网络办案的能力,鼓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开辟符合参与网络庭审的专门办公室,提升互联网庭审的参与深度。利用基层法律服务的推广和覆盖,建立农村地区、偏远地区互联网庭审的连接点,进而实现智慧法院的普惠服务。


结语

互联网庭审是顺应智慧法院建设的必然选择,相关技术和规程经过互联网法院的先试先行日趋成熟,又因这场突袭而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非互联网法院间广泛铺展开来。

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对于这项新技术,从接触到接受,从客观上被动使用到主观上认同采用,需要立法、司法和技术等方面同步推进,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不断提升“用户体验”。疫情消散后,在线庭审必将成为传统庭审方式的有力补充。那时,互联网庭审也将从法律人的热搜榜下架,逐渐成为新时期智慧法院的常态化工作。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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