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磊(公民身份号码:41272********,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泰安路八胡同3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先合与被告王卫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卫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杨先合工程款5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先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394-5288630
本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槐店回族镇镇政府,槐店回族镇司法所,王卫磊所在地行政村或居委会、住所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