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爱青(身份证号码:34122********):
原告杨泉礼诉被告戴爱青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6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1、准许原告杨泉礼与被告戴爱青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杨宇随原告杨泉礼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泉礼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处、安徽省临泉县鲖城镇戴老家行政村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