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振(41272********);
刘同霞(41272********);
梁晨臻(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徐雁诉你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三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暂定利息114000元,共计41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马广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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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0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