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志昶: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勇诉被告刘志刚、车志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判令:一、被告刘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杨勇偿还借款本金39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刘志刚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内容,不足部分由被告车志昶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勇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李泽峰
电话: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车志昶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