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雪华: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丰源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汤雪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丘县丰源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玉米种款586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7元,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朱法官186*****
公告方式: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