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朱长利(住沈丘县交通东路四巷7附9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亚东诉被告王兰、朱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亚东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清偿预付水泥款313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兰、朱长利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主办法官:赵法官
电话:0394-5288503、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