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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昊琨与被告王治丹、刘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31 08:00:00


         

王治丹(身份证号:41052********):

    原告高昊琨与被告王治丹、刘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豫1624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治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昊琨借款本金1720000元和利息764000元及1720000元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利息2分计算);二、被告刘希英在登记其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锦绣天下小区26-1-301室房屋一套及车库一间(房产证号为1150120024-10-1-26-10301-1、车库号为1150120024-10-0-48-2F134-0),其应当在享有的上述财产权利范围内与被告王治丹共同承担向原告高昊琨偿还借款的责任;三、驳回原告高昊琨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 282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治丹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张贴日期:2019年12月31日

    联系法官:王法官03945288180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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