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朱长利:
本院受理原告耿志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耿志强诉请: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32800元,支付自2019年1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www.hnsqxfy.hncourt.gov.cn)、被告王兰、朱长利的户籍所在地槐店回族镇交通路四巷
承办法官:胡乔舟 电话:186*****
邮政编码:466300